近年来,随着社交电商的蓬勃发展,微信朋友圈代购业务日益普遍,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微信代购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官通过案件细节厘清了代购与买卖的法律界限,有力保障消费者权益。
案件回顾:三千元代购款为何打了水漂?
“我在她朋友圈买了几条运动裤,钱转过去两年多了,东西一直没收到,钱也不退。”原告汪某提起这次代购经历,一肚子的苦水。2022 年期间,汪某通过微信向在朋友圈从事代购业务的严某分三次转账共计3130元,购买运动服饰等商品。付款后,严某一直以“商品被相关部门扣留”为由拒绝交付商品或退还货款。
庭审中,严某辩称自己是无偿代购,收益仅为官方网站积分,且因物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未能送达。但法院经审理发现,严某以个人名义下单购买商品,未以汪某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也未履行商品来源、采购渠道等信息披露义务,其获取的积分具有变现价值,本质上属于商品转售利润。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构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严某未交付商品构成根本违约,判决其退还购物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法官释法:三个维度区分代购与买卖
“很多人以为朋友圈代购就是简单的帮忙买东西,其实其中蕴含着不同的法律关系。”承办法官介绍,代购在法律上对应委托合同关系,而买卖则属于买卖合同关系,二者在法律性质、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上存在显著差异。
一看“名义”:委托代购的核心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要求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购买行为。本案中,严某始终以个人名义向销售方下单,货物先邮寄至自己处再转寄给汪某,不符合委托合同中”以委托人名义“的构成要件。
二看“利益”:委托代购中,受托人应收取明确的服务报酬,如“10% 代购费”;而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利润来源于商品转售差价。严某称其收益为 “官方网站积分”,但积分具有经济价值可折算为利润,本质上属于转售商品的差价收益,而非劳务报酬。
三看“披露”:是否公开采购信息?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代购需透明公开采购渠道、实际价格及服务费用等信息。本案中,严某在微信聊天中刻意隐去商品采购渠道、积分奖励规则等核心信息,未履行法定披露义务,进一步佐证了其卖方身份。
法官提醒针对日益普遍的社交平台交易,消费者在微信代购时要做到“三心”:
一留“细心”:明确交易性质。通过聊天记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主动询问“是帮我代购还是直接销售?”“是否收取服务费?”等关键问题,避免因法律关系模糊引发纠纷。
二留“证据心”:保存完整凭证。妥善保存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商品报价单等交易证据,特别注意对方是否披露商品来源、价格构成等信息,为可能发生的维权保留依据。
三留“法律心”:区分责任承担。若属于委托代购,受托人仅在存在过错时承担责任;若属于买卖合同,卖方需对商品交付、质量等承担全部责任。当合法权益受损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随着“互联网 +” 的深入发展,微信代购等新型交易模式将更加普遍。消费者在享受便捷购物的同时,需增强法律意识,明确交易性质;经营者也应规范交易行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共同营造诚信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