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因公园里孩童碰撞后“欠一句道歉”引发的网络风波与法律诉讼,历时数月终于迎来一审判决。(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女儿在公园被10岁女童撞倒后,82万粉丝博主因“欠一句道歉”起诉索赔3万元 对方:遭到“网暴”不排除也起诉》)。
7月10日,成都高新法院就“80万粉丝博主诉10岁女童骑车撞倒其女索赔3万元”一案作出宣判:法院认定撞人女童小妍(化名)承担90%主要责任,需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87.96元,远低于原告主张的3万元诉求。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强行要求未成年侵权人口头道歉可能造成“二次伤害”,最终判决以1000元精神抚慰金替代赔礼道歉。
原告陈女士表示尊重判决,而被告小妍父亲则明确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
事发现场视频截图
法院认定存在相撞行为
双方均有过错
去年底,在某网络平台拥有80多万粉丝的陈女士称自己4岁的女儿妞妞(化名)在成都新川公园游玩时,被10岁的小妍骑共享单车撞倒,由于对方家长“态度恶劣”,不愿道歉,不愿带女儿就医,导致女儿刚确诊的抽动症当晚复发。
80多万粉丝账号
她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余元。陈女士曾表示,“我就是要对方知道,明明当时一句道歉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不解决,那就走难解决的。”
对此,小妍家长表示,事发时,陈女士一家在跑道旁玩大气球,对方女儿斜向冲出接球从而导致双方碰撞,他认为双方均有过失。
而陈女士当场严厉批评她的女儿,导致双方矛盾激化。事后,陈女士更是将现场争执未打码的视频发布于网络平台(点赞超20万),指控对方“拒绝道歉”,引发网友对其家人的谴责、网暴,虽然之后补打码,但原视频已被转发扩散,他们将起诉对方侵犯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现场走访了解,事件发生地并无监控视频,公园内也无标识显示禁止骑自行车,从双方提交的视频可以看出,事发跑道中有多人在跑步、骑行。
法院认为,本案中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应当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存在损害后果以及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事发当日的视频等可以认定,事发当日小妍存在骑自行车撞到妞妞的侵权行为。至于小妍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且小妍所骑的共享单车车篮内也印有“12岁以下禁止骑行”。小妍在事发时未满12周岁,其存在不应骑行以及骑行时未注意周边环境的过错。
同时,妞妞当时所站立的位置紧邻跑道,其监护人也存在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轻微过错。
法院判决骑车者担责90%
被告表示不服将上诉
关于损害后果以及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妞妞在事发前一周曾就“抽动症,频繁眨眼”就医,该症状属于神经精神类疾病,外界刺激属于加重因素,妞妞被撞当日出现加重症状,虽然第三天才就医检查,但该医疗行为具有连贯性及合理性,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认为,是小妍骑车撞倒的行为造成妞妞病情加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妞妞也存在轻微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应当减轻小妍的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书
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由小妍承担90%的赔偿责任,妞妞自担10%的损失。
妞妞方提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和健康权,小妍的侵权行为造成妞妞病情加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妞妞有权要求小妍对其赔礼道歉。
妞妞就诊记录
但是,考虑到赔礼道歉的形式主要是对被侵权人进行精神方面的抚慰,而本案双方均为未成年人,小妍的家长在庭审中也表示拒绝道歉,若强行要求未成年人小妍进行道歉,可能会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因此按照最有利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至于妞妞方提到的护理费、误工费以及律师费等其他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小妍方向妞妞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87.96元。若不服本判决,可于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7月11日,记者从妞妞母亲处了解到,他们尊重判决。但小妍父亲表示,他们不认可法院判决他们承担90%的责任,他认为,对方在跑道上玩大气球,很容易遮挡视线,“对方至少有一半责任,甚至更多。”且对方提供的证据对造成的损害结果也无关联性。因此,一审判决后,他们将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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